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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一等功待遇: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
1.第十三条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一)奖励;(二)三等功;(三)二等功;(四)一等功;(五)荣誉称号。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以奖励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十四条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颁发三、二、一等功奖章。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经军区级单位批准,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经中央军委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证书;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
3.第十五条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升;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提高工资水平;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升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水平;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提前晋升等级或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工资等级。
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领衔或者提高职务和工资水平,获得一等功以上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升或者提高职务水平和工资水平。
二等功待遇:
一、增发义务兵家庭优惠金。
二等功待遇:
1、增发义务兵家庭优惠金。也就是说,在按照统一标准发放家庭优惠金的基础上,由于其二等功,优惠金将按一定比例或定额发放。
二、退休后转业安置。《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1.农村义务兵退役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排其生产生活。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2.《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在现役期间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当转业安置。立三等功待遇: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奖励批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颁发奖金。个人三等功2000元。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增加一次性养老金。多次获得奖励的,不累计计算,按最高等级奖励增发比例计发。知识有限,如有不周到的地方,可以在评论区交流!知识有限,如有不周到的地方,可以在评论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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