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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综合收入=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6万元/年(5000元/月)-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教育、医疗、住房、赡养等6项费用)-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一、确定收入
1.工资薪金收入: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全额
2、劳动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20%费用后的收入余额,即收入×(1-20%)
3.报酬所得:扣除20%的费用后,收入减少70%,即收入×(1-20%)×70%
提示居民个人综合收入=工资收入 劳动报酬收入×(1-20%)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20%) 稿酬收入×(1-20%)×70%
二、专项扣除
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险一金)
三、专项附加扣除
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
1、子女教育
a、教育类型允许扣除
● 学前教育:3岁至小学入学前
● 学历教育(全日制):
义务教育:小学 初中
高中教育:普通高中 中等职业 技工教育
高等教育:专科 本科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b、扣除标准:每个孩子每月1000元
c、扣除方式
● 父母分别扣除扣除标准的50%
● 其中一方扣除扣除标准的100%
提示扣除方式在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继续教育
a、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扣除400元定额
提示同一学位(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
b、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c、扣除方式: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扣除条件的,可由父母或本人扣除。
3、大病医疗
a、扣除范围: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
b、扣除标准:按每年8万元的限额扣除
c、扣除凭证:医疗服务费及医疗保险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d、扣除方式
● 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
● 未成年子女的医疗费用可由父母一方扣除
【提示】最终结算时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
a、范围: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住房,第一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
b、扣除金额:贷款利息实际发生年度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c、扣除方式
● 经夫妻双方约定,其中一方可以扣除
●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第一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住房,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夫妻双方购买的房屋。
提示扣除方式在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d、期限: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5、住房租金
a、扣除范围
● 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住房租金支出
● 夫妻主要在同一个城市工作,住房租金只能由一方扣除
b、扣除标准
● 国务院确定的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和其他城市:1500元/月
●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1100元/月
●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800元/月
c、扣除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费用
d、扣除限制:纳税人及其配偶在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6、赡养老人
a、扣除范围:赡养60岁以上的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60岁以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实际承担赡养义务)
b、扣除标准
● 独生子女:每月扣除2000元定额(不管养多少都一样)
● 非独生子:非独生子:
分摊方式:平均分摊、赡养老人约定分摊、赡养老人指定分摊
【提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应当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摊方式和配额不能变更
分摊金额:每个纳税人分摊的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四、其他扣除
1.包括个人缴纳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和递延税收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2.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附:专项附加扣除内容概括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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