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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本市在臭氧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知和《关于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知》。
当我市发布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将根据预警水平,从预警公布次日0:00到预警结束次日0:00,在我市行政区域道路上实施燃油(气)卡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当城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水平,从预警到预警结束,在城市行政区域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预警发布当天不实施重污染天气限制措施)。
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时,尾号限行时间延长。工作日6:00至22:00,在四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区域道路,按机动车牌照(含临时牌照车辆)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尾号限行。
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时,单双号限行。工作日3:00至24:00,在四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的区域道路,本市和外国汽车(含临时牌照汽车)按机动车牌照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单日和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
自9月1日起实施两份通知。
以下是两个通知原文: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市在臭氧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知
为应对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成都市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等。当我市发布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将根据预警水平,从预警公布次日0:00到预警结束次日0:00,在我市行政区域道路上实施燃气(气)油卡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臭氧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应采取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家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通行;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家车辆、国家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通行
二、橙色预警期间臭氧污染严重,执行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重点管理区,成都东部新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城市建设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社区等城市化管理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城市化管理区):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家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通行;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家车辆、国家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通行。
在红色臭氧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全市: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禁止每天21:00至次日7:00通行;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禁止每天24小时通行。【保证应急救援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站、场地主体结构大体积混凝土连续浇筑,以及新能源车辆、国家Ⅵ除上述排放标准车辆外(含)
4、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公众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的燃气油卡车交通管理措施。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紧急发布时,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当天不实施限行措施。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紧急发布时,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当天不实施限行措施。
五、在臭氧重污染天气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本通知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有效。
六、机动车司机应当服从交警的指挥管理。违反本通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处罚和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累计评分管理。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生效。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有效期为2年。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2年8月26日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重污染天气期间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知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等。自预警公布次日0:00至预警结束次日0:00起,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对应实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紧急发布时,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当天机动车限行措施不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城市道路及进出城市高速公路。成都东部新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城市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社区等城市化管理区域(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城市化管理区)禁止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绿色基准现场和应急救援项目Ⅵ(含)除上述排放标准车辆外,还有容易产生粉尘的运输车辆,如砂石和袋装水泥新能源车辆,国家采用集装箱封闭运输Ⅵ(含)上述排放标准车辆除外: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家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通行。
(二)工作日6:00至22:00,禁止国家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家Ⅲ(含)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排放标准以下的柴油车(特种车辆除外)G4202,不含)在道路上行驶。
(三)工作日6:00至22:00,在四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区域道路,按机动车牌照(含临时牌照车辆)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尾号限行。也就是说,周一1和6,周二2和7;周三3和8;周四4和9;周五5和0。也就是说,1和6限于周一的尾号,2和7限于周二的尾号;3和8限于周三的尾号;4和9限于周四的尾号;5和0限于周五的尾号。因法定节假日调休公休日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实施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全市范围内,建筑垃圾小时禁止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保障绿色标杆施工现场和应急救援工程Ⅵ(含)除上述排放标准车辆外,还有容易产生粉尘的运输车辆,如砂石和袋装水泥新能源车辆,国家采用集装箱封闭运输Ⅵ(含)上述排放标准车辆除外: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家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通行。
(二)工作日6:00至22:00,禁止国家Ⅲ(含)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排放标准以下的汽油车、柴油车(特种车辆除外)G4202,不含)在道路上行驶。
(三)工作日6:00至22:00,在四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区域道路,按机动车牌照(含临时牌照车辆)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尾号限行。也就是说,周一1和6,周二2和7;周三3和8;周四4和9;周五5和0。也就是说,1和6限于周一的尾号,2和7限于周二的尾号;3和8限于周三的尾号;4和9限于周四的尾号;5和0限于周五的尾号。因法定节假日调休公休日为工作日的,不限行。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整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4)禁止每天24小时悬挂大型汽车牌照(黄色),并在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批准5吨以上的货车G4202,不含)在道路上行驶。
三、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实施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全市范围内,全天24小时禁止建筑垃圾(含工程垃圾)运输车辆和容易产生粉尘的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为应急救援工程、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场地主体结构的连续浇筑提供保障Ⅵ(含)上述排放标准车辆除外;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为应急救援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站、场地主体结构提供保障Ⅵ(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通行。
(二)工作日3:00至24:00,禁止国家Ⅲ(含)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排放标准以下的汽油车、柴油车(特种车辆除外)G4202,不含)在道路上行驶。【春节假期,国家Ⅰ(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家Ⅲ柴油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受以下排放标准的限制
(三)工作日3:00至24:00,在四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区域道路4202,不含),本市及外国汽车(含临时牌照汽车)按机动车牌照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单日、双日行驶(单号1、3、5、7、9,双号2、4、6、8、0)。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整为工作日的,不限行。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整为工作日的,不限行。同时,本市暂停实施工作日区域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4)禁止每天24小时悬挂大型汽车牌照(黄色),并在四环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批准5吨以上的货车G4202,不含)在道路上行驶。
四、特种车辆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境监测、执法监督车辆、城市管理执法车辆、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任务的车辆;
(二)新能源汽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网约车除外)、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
(三)环卫、园林、道路养护专用作业车辆、殡仪馆殡葬车辆;
(四)持有交专用车道通行证的交通车辆,持有《卡车电子通行码》的园林绿化车辆和运输新鲜农副产品的三绿工程车辆;
(五)悬挂使领馆车牌和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驾驶路线和方向限制的车辆。
五、预警信息发布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并通知社会。
五、预警信息发布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并通知社会。
六、在采取重污染天气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时,除本通知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
七、机动车司机应当服从交警的指挥管理。违反本通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处罚和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累计评分管理。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生效。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有效期为2年。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2年8月26日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何良 责任编辑 何齐铁 实习编辑 卢娅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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