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个税征收新标准(2022年个税征收新标准速算扣除数)

最近有很多读者朋友对2022年个税征收新标准有疑问。有网友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回答你的疑惑。关于2022年个人所得税征收新标准的快速扣除,秋红号(www.psychoses.cn)我们也为你找到了问题的答案。让我们花一分钟看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22年个税征收新标准(2022年个税征收新标准速算扣除数)

个税核定有新政策!从10月1日起,营业收入月收入不足10万元,或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1%核定征收!以及对核定征收的解读,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33种情况,全部白了。

1.个税减免!税务局发文!10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税务局发布公告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核定征收业务收入,信息量大!

2022年个税征收新标准(2022年个税征收新标准速算扣除数)

给大家画下重点:

1.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下降。

草案调整了行业所得税率,均按原执行最低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税率表

行业

现行应税所得率(%)标准

应税所得率(%)原执行标准

工业、运输业、商业

5

5-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

7-20

饮食服务业

7

7-25

娱乐业

20

20-40

其他行业

10

10-30

二、明确个税附征率,月收入不足10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经营收入符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月经营收入低于10万元(含)的,附征率为0%,也就是说月经营收入低于10万元(含)的,以后可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适用于定期定额户)

月经营收入

附征率(%)

10万元以下(含)

0

10万元以上

1

三、自然人临时取得营业收入代开发票,按1%缴纳个税!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收入(不含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分包转租收入)的,按纳税人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4.房屋转让和房屋租赁核定征收

1.纳税人转让房屋不能按实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房屋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2.纳税人出租房屋不能按实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下列公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房屋租赁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房屋转让和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适用范围

征收率(%)

房屋转让

住房

1

非住房

3

房屋出租

住房

0.05

非住房

0.7

5、执行时间: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是重庆经营收入批准的征收政策,目前正式文件尚未发布。

请注意,以上是重庆经营收入批准的征收政策,目前正式文件尚未发布。

然而,在全国许多地方发布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收入核定政策中,大多数都降低了应纳税所得额。你可以看看当地的文件,不要错过这么好的优惠政策。

另外,很多小伙伴对于核定征收不是很了解,在这里顺便给大家讲一下。

2.核定征收是什么?核定征收各种税种,一次说明!

2022年个税征收新标准(2022年个税征收新标准速算扣除数)

3.在这33种情况下,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补贴和津贴不属于工资和薪金的性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贴;差旅费补贴,误餐补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误餐补贴范围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市和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如果他们真的需要在外面吃饭,他们会根据实际的误餐次数,

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部分单位以误餐补贴的名义给予职工的补贴、补贴,应当纳入当月工资、工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和通信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发展〔1999〕58)规定: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用车和通信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和通讯费的实际发生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福利费(生活津贴)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可以免税的福利费,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人支付的生活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贴是指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给其正常生活带来一定困难的临时生活困难补贴,

4.免税救济金和养恤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免征救济金和养老金。

4.免税救济金和养恤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工伤保险免税待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号。40)规定:1。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残疾补贴、残疾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工伤医疗补贴、住院食品补贴、外国医疗交通住宿、工伤康复、辅助设备、生活护理等,以及工人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贴、赡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贴。”

6.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企业事业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在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超过12%的范围内,允许扣除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7.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个人实际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8.免税生育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08〕8)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或者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和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免税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国务院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和津贴。

10、免税退休费、退休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具体规定:安置费、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退休费、退休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

11.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获得免税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但由于工作需要,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视为退休工资和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2.科技人员岗位转化现金奖励减50%

财税〔2018〕5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向科技人员提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现金奖励,

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可减少50%,个人所得税依法缴纳。

13、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

国税发[1999]125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

股权形式
对科技人员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工资津贴免税

财税〔2007〕93:亚洲开发银行向中国公民或国民(包括执行亚洲银行任务的专家)支付的工资和津贴,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员工或项目专家,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工资、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军人转业费、复员费、免税退休金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规定,第六项: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休金;

16.军人十三项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事干部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1)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贴;夫妻分居补贴;

;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

(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17、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税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8、远洋船员的伙食费

国税发〔1999〕202号: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19、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疫情防控津补贴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该优惠政策延期到2023年底。

21、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该优惠政策延期到2023年底)

22、外交人员所得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3、外籍人员的八项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

非现金形式

实报实销形式

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24、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5、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

财税[2019]3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6、奥运相关外籍技术官员免税

财税〔2017〕60号: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奧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27、西藏地区津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021号: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

财税字[1996]91号: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8、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各省确定减税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9、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该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30、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1、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

财税【2001】157号: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2、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33、职工个人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国税发[2000]60号: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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