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近日发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为主导,遵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立足深化精简行政、下放权力、强化监管、完善服务改革、加强事后监管的原则,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提高政府采购服务水平。
符合四种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1、由于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公共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购买。
第二,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那里购买。
第三,必须保证原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支持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购买,购买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购买金额的10%。
4、对于采用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后只有一名投标人或只有一名投标人通过资格考试或符合性考试,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同时,政府采购项目不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此类项目不需要经财政部门批准,也不需要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布。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金额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买方计划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在报财政部门批准前,应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布。
买方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纳入“三大”决策范围,应详细调查采购目标市场竞争、供需环境、服务水平、科学计算项目劳动力、材料等费用,确保合理的交易价格和采购项目质量。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买方提供的申请材料不能完全说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进行市场检查。因项目特殊性不符合条件或愿意投标的,可以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买方是采购活动的核心,是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主要责任。采购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提高专业服务水平,为采购方式的选择提供专业支持,并依法作出独立判断。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定期向财政部门收集预算单位的类似项目。财政部门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批,负责对单一来源采购方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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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徐伟毅
通讯员:康邓禹 孟雨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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